福建省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
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精神,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快递小哥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工作路径,推动建立健全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快递员在行业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践行共同富裕的发展理念,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快递员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竞争秩序更加规范、快递行业发展更加稳健。
(二)
到“十四五”末,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机制基本健全,快递员群体薪资待遇更趋合理,社保权益得以维护,专业技能有效提高,企业用工更加规范,从业环境更加优化,就业队伍更加稳定,职业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持续增强,快递员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二
(一)
推动落实国家有关快递末端派费核算的文件规定,督促企业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保证末端投递基本支出,规范对寄自特定区域的快件实施非正常派费结算等可能损害快递员权益的行为,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强化快递市场秩序监管,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电商企业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快递企业合作。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探索建立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引导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加强系统对接,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服务需求,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健全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信用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电子商务和快递平台型企业继续完善与福建省寄递业实名收寄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对接交互,提升电商快递协同效率。依法服务和保障快递领域投资行为。(省发改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应积极引导企业就劳动报酬标准确定和合理增长、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定期制定和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为快递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科学的参考信息。督促企业落实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推动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快递企业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的快递员(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快递员)纳入制度保障范围。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福建实际推动落实中国快递行业协会制定的快递员劳动定额标准。推动企业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快递员休息休假权利。开展快递员工资收入水平监测并定期发布,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快递员工资水平,引导快递员合理确定工资预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保障快递员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省人社厅、总工会、邮政管理局、企联、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快递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快递员根据规定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持居住证在居住地或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或者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快递员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积极推进快递员群体参加工伤保险,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更灵活、更便利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省人社厅、医保局、邮政管理局、总工会,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鼓励快递企业为已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快递员补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鼓励快递企业为季节性临时用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障水平不低于工伤保险。鼓励快递企业和快递员购买商业养老、医疗保险。快递企业按规定为快递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推动保险公司开发专属产品,鼓励通过政府便民服务平台和保险机构服务平台(包括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提升快递企业和快递员投保理赔便捷性和满意度。推动落实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当前扩岗留工稳就业工作十四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9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员,各地可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邮政管理局、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健全完善对快递末端服务车辆的包容性管理,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从事快递运输,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推动各地根据实际制定便利快递末端服务车辆通行措施。鼓励快递末端服务专用车辆分时、错时行驶和停车,允许符合标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原则上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驾驶人不离开现场的前提下,允许专用车辆短时停车作业,在有条件的路段合理施划专用车辆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区域,提升快递员派送效率。规范快递末端服务专用车辆道路通行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一盔一带”文明交通示范引领活动,督促快递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建立交通安全宣教常态机制。各地政府应鼓励各社区为快递员进入小区提供便利。(省邮政管理局、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将落实快递员权益保障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强化主要品牌快递企业的区域管理责任,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遏制“以罚代管”“以包代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加大资金投入、配齐劳保用品、升级作业装备、改善工作环境,确保生产作业安全。督促企业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拓宽快递员申诉抗辩渠道。组织开展快递员权益保障满意度调查并按品牌发布。末端网点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由该网点的开办企业依法承担责任。(省邮政管理局、人社厅、应急厅、公安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
鼓励快递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督促快递企业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快递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对快递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督促其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快递员,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用工情况报告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将包括快递员岗位信息的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可开设灵活就业岗位信息专栏。支持快递协会制定并推广加盟协议推荐文本,明确依法用工和保障快递员合法权益要求。加强网络稳定运行监管,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快递服务出现快件积压、网络阻断、员工大量离职等严重异常情况,对该区域直接责任主体依法实施应急整改,发布消费提示,并复核该品牌的区域服务能力。支持企业工会建立劳动关系风险评估和化解机制,有效维护末端网点稳定。引导快递企业和工会组织加大投入,推进基层网点“会、站、家”一体化建设。(省邮政管理局、人社厅、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完善职业发展保障体系
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全省邮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对快递员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职称申报评价渠道。指导推动各地邮政管理、人社、工会、共青团、公益律师成立快递员权益保障中心,做好属地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推荐先进快递员作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畅通参政议政渠道,开展“快递小哥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畅通快递员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加大培养快递行业高技能人才与快递工程技术人才。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开展邮政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支持将快递员纳入地方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劳动者评选表彰活动,增强快递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持续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活动,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快递员群体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依托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各地市团属社工机构专业社工力量为快递员提供心理辅导,依托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开展法律咨询,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和青年志愿者为快递员子女进行课业辅导开展子女关怀。(省邮政管理局、团省委、人社厅、总工会、文旅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大力推动快递行业建会入会工作,加快推进快递行业工会组织的成立,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享职工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为快递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联合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活动,针对该群体特点和需求,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推动走访慰问、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技能竞赛、一线职工疗休养、医疗互助等工会服务项目向快递行业延伸,使快递员感受到党政和工会组织的温暖。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快递员代表意见,充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省总工会、人社厅、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将邮政快递纳入各级地方社会稳定管理体系,研究将快递员群体纳入当地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等民生保障体系,健全县级邮政监管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或结合实际实行分类保障。保障符合条件的快递员群体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比例。(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教育厅、邮政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一)
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协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及时总结推广制度成果,协调解决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各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
持续开展关爱快递员“暖蜂行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宣传快递员群体先进典型以及权益保障工作有效做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